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605民初30261号
郑金华:
本院受理原告韦宗林诉被告郑金华、周拥兵及第三人佛山市二方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605民初30261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周拥兵在认缴出资额(450000元)范围内,连带支付原告劳动争议款项本金107245.51元,以及加倍的银行利息暂计10666.49元(以107245.51元为本金,从2022年2月15日起按年利率3.85%的2倍暂计算至2023年5月31日))直至付清;2.请求判令被告郑金华在认缴出资额(50000元)范围内,连带支付原告劳动争议款项本金107245.51元,以及加倍的银行利息暂计10666.49元(以107245.51元为本金,从2022年2月15日起按年利率3.85%的2倍暂计算至2023年5月31日))直至付清;3.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梁哲独任审理,书记员由梁绮莉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1月19日9时30分在本院审判楼第7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