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605民初29789号
区社然:
本院受理原告利春燕诉被告何咏仙、区社然、钟劲华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605民初29789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判令被告钟劲华向原告退还购房款本金490000元及自2018年1月18日起以人民币49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5%计算利息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7月31日止利息共为人民币412620.83元,减去已支付利息90000元,剩余利息为322620.83元);二、判令被告区社然对被告钟劲华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判令被告何咏仙对被告钟劲华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因本案支出的全部诉讼费、保全费以及保全担保费用1625.24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冯雅婷独任审理,书记员由龙文媛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1月22日10时于本院审判楼第四十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