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605民初30688号
罗国华、佛山市乐一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启祥与被告佛山华亮不锈钢有限公司、第三人罗国华、佛山市乐一贸易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605民初30688号案的起诉书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一、撤销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3)粤0605执异581号执行裁定书,并判决不得追加原告为(2021)粤0605执9570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间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黄立勋独任审理。本院定于2024年1月31日9时在第三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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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