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605民初30624号
郁南县泷洲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沈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郁南县泷洲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605民初30624号案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设备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清偿完毕);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配件费44448元及利息(利息以44448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清偿完毕);三、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以上合计94448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间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冯载勋独任审理。本院定于2024年2月1日下午15时在丹灶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