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605民初29834号
张秀强:
本院受理原告叶乃钢与被告张秀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605民初29834号案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19904元及其逾期利息(以19904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受理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间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冯载勋独任审理。本院定于2024年2月1日下午14时30分在丹灶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