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605民初29699号
湖北中和丰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张泽宇: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昊海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中和丰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张泽宇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605民初29699号案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一、判决被告一向原告租赁费100000元及逾期利息12451元(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8月14日);二、判决被告二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上述各项费用暂合计:112451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间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冯载勋独任审理。本院定于2024年2月1日上午10时在丹灶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