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周镜鹏: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周镜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605民初25269号案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周镜鹏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129362.05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3年11月6日,利息12718.54元、罚息2876.43元、复利1148.99元;此后,分别以所欠本金129362.05元、利息12718.5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8%上浮50%计算罚息和复利至欠款实际清偿日止)予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二、被告周镜鹏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979元予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44.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