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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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605民初33141号之三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润万钢材加工经营部与被告曾雪、宋家宁及第三人降群英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公告判决

区人民法院2023-11-28 17:03:47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0605民初33141号之三    

宋家宁、降群英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润万钢材加工经营部与被告曾雪、宋家宁及第三人降群英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0605民初33141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撤销曾雪、宋家宁与降群英买卖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叙永镇平安大道111号(阳光国际城)20幢3单元24层3号房[不动产权证号为川(2022)叙永县不动产权第0002559号]的行为;二、曾雪、宋家宁、降群英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办理上列第一项判决项下房屋所有权人为曾雪、宋家宁(该两人共同共有)的产权登记手续,此手续所产生的税费由曾雪、宋家宁共同承担;三、曾雪、宋家宁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10000元予佛山市南海区润万钢材加工经营部;四、驳回佛山市南海区润万钢材加工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300元(佛山市南海区润万钢材加工经营部已预交),由曾雪、宋家宁负担,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佛山市南海区润万钢材加工经营部已预交的诉讼费1030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财产保全费3720元、鉴定费13500元,合共17220元(佛山市南海区润万钢材加工经营部已交纳),由曾雪、宋家宁负担,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还予佛山市南海区润万钢材加工经营部,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调解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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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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