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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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605民初15442号李国经与严达权、周家进、梁志旭、周金明、覃庆娇、梁家壮、严才灯、植爱英、梁亚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3-11-24 16:00:42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605民初15442号之一    

严达权、周家进、梁志旭、周金明、覃庆娇、梁家壮、严才灯、植爱英、梁亚水

本院受理李国严达权、周家进、梁志旭、周金明、覃庆娇、梁家壮、严才灯、植爱英、梁亚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605民初15442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判决如下:梁志旭、周家进、严达权、梁家壮、植爱英、周金明、覃庆娇、严才灯、梁亚水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11980元予李国经。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9.5元(李国经已预交),由梁志旭、周家进、严达权、梁家壮、植爱英、周金明、覃庆娇、严才灯、梁亚水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李国经已预交的诉讼费99.5元,由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调解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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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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