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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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605民初28749号原告金浩诉被告佛山双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孙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应诉材料

区人民法院2023-11-24 15:45:33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佛山双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孙华:

本院在审理2023)粤0605民初28749号原告金浩诉被告佛山双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孙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粤0605民初28749号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审理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13543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13543元为基数,自2023年07月01日起至2023年09月15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利息为152.79元);2.被告二就被告一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上述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决定由审判员曾婉慧担任审判长独任审理,于2024年1月16日上午9时30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丹灶法庭第四审判庭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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