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宋美珍:
本院在审理(2023)粤0605民初28091-2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豪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宋美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粤0605民初28901-2号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审理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2022年8月至2023年7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用2872.12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2022年6月至2023年5月期间的公共分摊电费275.26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2022年8月至2023年7月期间的车位物业服务费用585.6元;4.被告向原告支付2022年6月至2023年5月期间的车位公共分摊电费102.19元;5.依佛山市南海区上林一品苑《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第八条第四点,乙方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并缴纳逾期物业服务费的违约金87.6元;6.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上述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决定由审判员曾婉慧担任审判长独任审理,于2024年1月16日上午10时00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丹灶法庭第四审判庭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