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605民初28026号
施芳腊: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晋昊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施芳腊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605民初28026号案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定作款91616元及利息3472.76(利息计算方式:从2022年8月1日起算,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8月10日止,利息暂计为:3472.76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间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冯载勋独任审理。本院定于2024年1月25日上午10时在丹灶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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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