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佛山市中纸纸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大沥支行诉被告赵航、佛山市中纸纸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605民初22532号案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赵航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281002.41元并支付相应的罚息(暂计至2023年2月21日,罚息为29441.93元;此后,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2022年4月24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新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60个基点再上浮50%计算罚息至欠款实际清偿日止;期间如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调整,则上述利率标准于次年4月25日起相应调整)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大沥支行;二、被告赵航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5000元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大沥支行;三、被告佛山市中纸纸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031.67元,财产保全费2097.22元,合计8128.89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连带负担,并应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本院不另收退。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