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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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605民初24028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罗村支行诉被告潘金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判决

区人民法院2023-11-21 18:50:16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潘金龙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罗村支行诉被告潘金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605民初24028号案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潘金龙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134600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罚息和复利(暂计至2023年4月13利息7624元、罚息30464.46元、复利1734.44元;此后,分别以所欠本金134600元、利息762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4%计算罚息、复利至欠款实际清偿日止)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罗村支行;二、被告潘金龙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3000元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罗村支行;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罗村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182.3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59.66元,被告负担3822.66元;被告应负担部分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十一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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