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605民初28146号
杨招丰: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朗鑫水泥预制件厂与被告杨招丰、龙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605民初28146号案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一、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5312元;二、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以55312元为本金,自被诉之日起至其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的利息;三、判令被告二对上述第一、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间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冯载勋独任审理。本院定于2024年1月18日上午10时00分在丹灶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