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2023)粤0605民初27571号原告佛山市速硕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加心包装有限公司、卓金桐、卓雨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3-11-15 17:26:0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605民初27571号    

卓金桐、卓雨前、广州加心包装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速硕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加心包装有限公司、卓金桐、卓雨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605民初27571号案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广州加心包装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173875.2元及利息9239.32元(以18400元为基数,从2022年7月12日起算;以11500元为基数,从2022年7月13日起算;以11625元为基数,从2022年7月22日起算;以11100元为基数,从2022年8月4日起算;以23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8月12日起算;以13100元为基数,从2022年8月24日起算;以23500.2元为基数,从2022年9月3日起算;以35850元为基数,从2022年9月15日起算;以25800元为基数,从2022年10月12日起算;以上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至2023年8月9日为9239.32元);2.判令被告卓雨前、卓金桐对被告广州加心包装有限公司上述第1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以上合计为183114.52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间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冯载勋独任审理。本院定于2024年1月18日上午9时30分在丹灶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无标题文档

版权所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12368
粤ICP备2022064853号-1

粤公网安备:44060502000301号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