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605民初29248号
欧剑飞、张华仔: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华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欧剑飞、张华仔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605民初29248号的起诉书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张华仔向原告缴纳出资款1080万元,并支付以人民币1080万元为基数,自2003年3月14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欧剑飞对被告张华仔前述缴纳出资本息义务承担连带责任。2、被告欧剑飞向原告缴纳出资款120万元,并支付以人民币120万元为基数,自2003年3月14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张华仔对被告欧剑飞前述缴纳出资本息义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间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郭敏谊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敬志超、人民陪审员李春梅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定于2024年1月15日10时在第三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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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