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605民初28122号
蓝恩福:
本院受理原告快一(广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诉被告蓝恩福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605民初28122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汽车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JYDJ59);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64376.32元(赔偿损失金额为全部未付租金与车辆收回时价值的差额;车辆收回时的价值初步估价为10000元,以最终评估鉴定结果为准);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评估费等相关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叶慕芬独任审理,书记员由何婉君担任。本案定于2023年12月2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楼49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