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605民初27357号
霍四亮、刘春铃:
本院受理原告赵永清诉被告霍四亮、刘春铃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605民初27357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补充协议有效;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211000元,并支付违约金32400元,从2021年11月5日计算到付清之日,每月按2%计算利息;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梁哲独任审理,书记员由梁绮莉担任。本案定于2023年12月26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审判楼7号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