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605民初26653号
吴桂香、吴锋、茂名市弘创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轩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桂香、唐晓琳、吴锋、周桃坚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审理中,本院依职权追加茂名市弘创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605民初26653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 判令四被告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茂名市弘创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债务13480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34801元为基数从2021年5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的标准计算)、律师费12000元向原告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 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敬志超独任审理,书记员由林晓冰担任。本案定于2023年12月21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审判楼49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