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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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诉被告覃钦辉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3-11-03 15:25:09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605民初26726号

覃钦辉:

本院受理原告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诉被告覃钦辉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605民初26726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43526.64元及利息(其中以6000元为基础自2021年6月15日起算,以5000元为基础自2021年6月29日起算,以32156.96元为基础自2023年4月21日起算,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的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上述款项之日止);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朱劲雄独任审理,书记员由刘晓媛担任。本案定于2023年12月2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楼47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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