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范守卫: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范守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605民初20731-2号案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范守卫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67505.87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3年9月3日,利息3848.29元、罚息304.97元、复利110.44元;此后,分别以所欠本金67505.87元、利息3848.29元为基数按2023年1月1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新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100个基点再上浮50%计算罚息和复利至欠款实际清偿日止;期间如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调整,则上述利率标准于次年1月1日起相应调整)予原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被告范守卫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3000元予原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37.16元,财产保全费754.86元,合计2392.0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本院不另收退。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