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605民初27420号
谷伟强、佛山市琪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莫崇辉与被告佛山市赢辉铝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施迅旺、谷伟强、佛山市琪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605民初27420号案的起诉书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撤销(2023)粤0605执异448号第一项裁定,确认原告无需在尚未缴纳出资30万元的范围内,对佛山市琪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间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黄立勋独任审理。本院定于2023年12月27日14时30分在第三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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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