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605民初26863号
李灿良、欧剑飞: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君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灿良、欧剑飞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605民初26863号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欧剑飞向原告支付出资款3150000元及利息(以3150000元为基数,自2000年7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二、被告李灿良向原告支付出资款350000元及利息(以350000元为基数,自2000年7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三、被告欧剑飞、李灿良对上述债务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间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李娟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郁波、李永娣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定于2023年12月27日9时在第三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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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