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605民初25924号
阮荣亮: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诉被告阮荣亮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605民初25924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判令被告向原告偿付31807.54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偿付以本金31807.54元为基数的资金占用费,自2021年12月14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三、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巫柳谕独任审理,书记员由邓诗雨担任。本案定于2023年12月1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审判楼49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