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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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公司诉被告莫如雄、梁朋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3-10-26 19:11:01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605民初24540号

梁朋:

本院受理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公司诉被告莫如雄、梁朋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605民初24540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损失计人民币34596.17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该款项之日止)。2、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冼文舜独任审理,书记员由韦可楠担任。本案定于2023年12月2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审判楼9号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 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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