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605民初23532号
易敏杨、黄格泓、吴清娣: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盛乾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蒲勇宾、易敏杨、黄格泓、吴清娣及第三人佛山市大家旺门窗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605民初23532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请求判令被告吴清娣、蒲勇宾分别在其未出资人民币100万元、1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佛山市大家旺门窗有限公司所欠原告货款人民币116592.26元、一审诉讼费1310.29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请求判令被告黄格泓、易敏杨对第一项诉讼请求中所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请求判令四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冼文舜独任审理,书记员由韦可楠担任。本案定于2023年12月18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审判楼9号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