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605民初27924号
龚英蓉、凌浩:
本院受理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龚英蓉、凌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605民初27924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8057.22元及支付利息、逾期违约金(从2023年3月1日起以本金108057.22元为基数,利息、逾期违约金合计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至欠款清偿之日止;并扣减被告一自2023年3月1日之后实际偿还的利息、违约金;暂计至2023年6月9日,利息、违约金合计6175.69元);2、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500元;3、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3241元;(1-3项暂合计117973.91元)4、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案涉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5、判令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张彦独任审理,书记员由孔丽棋担任。本案定于2023年12月18日下午14时45分于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