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605民初22163号
张锋: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张锋信用卡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605民初22163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张锋立即向原告偿还信用卡(卡号:625976XXXX016908)欠款本金49849.13元和截至2023年3月7日的利息6468.99元、违约金3707.15元。此后的利息以本金49849.13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以每月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计算,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合计60025.27元。2、判令被告张锋立即向原告偿还信用卡(卡号:481699XXXX279847)服务费950.4元。3、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费1500元。4、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张彦独任审理,书记员由孔丽棋担任。本案定于2023年10月11日下午14时30分于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