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605民初13238号
吴世江、吴代林: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鼎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吴世江、吴代碧、吴代林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粤0605民初13238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追加三被告吴代林、吴代碧、吴世江成为(2022)粤0605执19184号案的被执行人;2、三被告吴代林、吴代碧、吴世江对于东莞市捷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黄立勋独任审理,书记员由潘倩琪担任。本案定于2023年8月8日9时于本院第三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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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