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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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冼河业诉被告林杰票据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3-06-06 16:12:58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605民初14007号

林杰:

本院受理原告冼河业诉被告林杰票据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605民初14007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支票票面金额183475元及利息2567.12元(利息计算方式:以183475元为本金,从2022年10月2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进行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现暂时计算至2023年3月12日,为2567.12元),共计186042.12元;2、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诉讼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朱劲雄独任审理,书记员由刘晓媛担任。本案定于2023年8月1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楼7号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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