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605民初7881号
佛山市南海区银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长佳五金加工厂诉被告谢国基、佛山市南海区银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605民初7881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银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162768元;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银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210.39元(以162768元为基数,从2022年11月2日起按照LPR的1.5倍的标准计算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12月19日止,共47天);3.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谢国基对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银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冼文舜独任审理,书记员由韦可楠担任。本案定于2023年11月15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审判楼7号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