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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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诉被告王仁勇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3-06-06 16:11:06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605民初13897号

王仁勇:

本院受理原告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诉被告王仁勇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605民初13897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垫付的交强险赔偿款12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利息16459.62元。(1、以10000为基数,自2019年1月18日垫付之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暂计至2023年3月28日为1689.68元;2、以110000为基数,2019年10月14日垫付之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暂计至2023年3月28日为14769.94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冼文舜独任审理,书记员由韦可楠担任。本案定于2023年8月15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审判楼9号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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