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605民初10809号
重庆秋泽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四川恒泰通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广东钦敬实业有限公司、广东鑫兴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广东铼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山西皓昇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秋泽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四川恒泰通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成都鑫成鹏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钦敬实业有限公司、广东鑫兴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广东铼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建衡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深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汕尾市恒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605民初10809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汇票金额人民币80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汇票金额自票据到期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以8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7月27日起暂计至2022年6月6日为26373.33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朱劲雄独任审理,书记员由刘晓媛担任。本案定于2023年8月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楼7号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