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0605民初32110号之一
曹辉跃:
本院受理原告鞍山市源方化工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蓝山县杰顺纺织原料有限公司、黄础标、曹辉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0605民初32110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4327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按LPR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黄立勋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3年5月17日下午2时30分于第三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