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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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605民初5895号 原告佛山市元羽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黄玲利、周候君、曾敏瑶、第三人廖可文、广州汤普新材料有限公司、广州汤谱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 开庭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3-03-23 17:30:26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605民初5895号

廖可文、广州汤谱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元羽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黄玲利、周候君、曾敏瑶、第三人廖可文、广州汤普新材料有限公司、广州汤谱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2023)粤0605民初5895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追加曾敏瑶,周侯君,黄玲利为(2022)粤0605执4850号的被执行人,并对三第三人在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6民终1590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未清偿部分在各自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尚欠货款及利息暂计共408026.30元,其中尚欠货款116717.08元,利息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算至2023年1月28日共291309.22元);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黄立勋独任审理,书记员由潘倩琪担任。本案定于2023年5月30日14时30分本院第三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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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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