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605民初5852号
周益良: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威德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德宽、周益良、罗玲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605民初5852号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罗玲立即向原告返还出资款本金人民币8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一年期LPR的标准计算利息,现暂计为0元,实际计算至被告清偿完所有债务时止),该款项支付至原告的管理人账户中;2、被告周益良立即向原告返还出资款本金人民币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一年期LPR的标准计算利息,现暂计为0元,实际计算至被告清偿完所有债务时止),该款项支付至原告的管理人账户中;3、被告周德宽立即向原告返还出资款本金人民币15万元及1利息(利息以本金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一年期LPR的标准计算利息,现暂计为0元,实际计算至被告清偿完所有债务时止),该款项支付至原告的管理人账户中;3、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受理费、保全申请费、公告费等)。上述1-3项诉讼请求金额暂计为人民币100万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间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李娟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罗鹏英、刘福珍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定于2023年5月23日9时在本院第三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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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