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605民初3747号
魏永宏、钟巧玲、广州乐达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涛盛纸箱厂诉被告魏永宏、钟巧玲、第三人广州乐达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粤0605民初3747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魏永宏、钟巧玲连带对(2022)粤0605民初11081号民事判决书清偿原告货款60272元,及利息1765元(以60272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自2022年03月04开始计算暂计至2022年12月17日,实际计算至最终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魏永宏、钟巧玲承担。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巫柳谕独任审理,书记员由邓诗雨担任。本案定于2023年5月16日10时00分于本院审判楼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