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605民初6110-3号
林常诚: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诉被告林常诚信用卡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605民初6110-3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信用卡 ( 卡号:625336XXXX985698 ) 截止至2022年7月31日的欠款本金31122. 02元、利息2971.24元、手续费514. 88元、违约金1817. 56元,之后产生的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按月以每月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计算,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合计36425.7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张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书记员由孔丽棋担任。本案定于2023年4月2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二O二三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