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605民初4479号
张旭、付银刚、洪作建:
本院受理原告郑琪诉被告张旭、付银刚、王永康、洪作建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粤0605民初4479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撤销(2022)粤0605执异528号执行裁定书;2、追加四被告为(2022)粤0605执17133号一案被执行人;3、四被告承担佛南劳人仲案字(2022)1494号一案连带清偿责任,向原告履行75742.19元债务;4、四被告承担(2022)粤0605执异528号一案执行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黄立勋独任审理,书记员由潘倩琪担任。本案定于2023年5月5日9时于本院第三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zdqz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