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605民初4447号
陈小燕: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培丰染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小燕、第三人惠州市兆丰染料助剂有限公司、张兆明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605民初4447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追加被告陈小燕为(2020)粤0605执25148号的被执行人,对原被执行人惠州市兆丰染料助剂有限公司、张兆明的债务向申请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惠州市兆丰染料助剂有限公司、张兆明尚欠原告支付货款6711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黄立勋独任审理,书记员由潘倩琪担任。本案定于2023年5月8日9时于本院第三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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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