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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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605民初4447号 原告佛山市南海培丰染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小燕、第三人惠州市兆丰染料助剂有限公司、张兆明执行异议之诉一案 开庭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3-03-03 10:50:22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605民初4447号

陈小燕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培丰染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小燕、第三人惠州市兆丰染料助剂有限公司、张兆明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2023)粤0605民初4447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追加被告陈小燕为(2020)粤0605执25148号的被执行人,对原被执行人惠州市兆丰染料助剂有限公司、张兆明的债务向申请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惠州市兆丰染料助剂有限公司、张兆明尚欠原告支付货款6711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黄立勋独任审理,书记员由潘倩琪担任。本案定于2023年5月8日9时本院第三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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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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