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佛山市艺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梁雄佳:
本院受理原告刘浩祥诉被告佛山市艺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梁雄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粤0605民初34889号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租金26310元及利息106.70元(利息以2631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22年10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现暂计至2022年10月31日);2.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6000元;3.两被告支付原告公证费490元;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林熙宇独任审理,书记员由陈艾玲担任。本案定于2023年5月10日9时30分于本院第7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