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605民初4108号
谭海龙、黄晶: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丹灶支行诉被告谭海龙、黄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粤0605民初4108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两被告向原告清偿房贷欠款共计687267.18元(暂计至2022年10月21日,其中本金682484元,利息4679.16元,罚息34.65元,复利69.37元),从2022年10月22日起至欠款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2月21日适用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48.8个基点(0.488%)之后再上浮50%计算;二、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而发生的律师费5000元;三、原告对涉案抵押物(佛山市南海区的房产)的拍卖、变卖、变现的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受偿权范围包含本金、利息、罚息、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四、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黎秀萍独任审理,书记员由冯帼儿担任。本案定于2023年4月10日上午9时于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