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605民初4116号
杨华许: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杨华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605民初4116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64410.83元及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贷款计息以每年360天为基数,正常贷款利率为年利率11.88%,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如产生逾期,自逾期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罚息;逾期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暂计至2022年10月11日,尚欠利息641.48元、罚息15208.36元、复利151.46元);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前期固定律师费2000元;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黎秀萍独任审理,书记员由冯帼儿担任。本案定于2023年4月10日上午9时30分于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