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0605民初30762号
黄高明:
本院受理原告张赞钊诉被告黄高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0605民初30762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318226元;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用、财产保全责任担保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巫柳谕独任审理,书记员由邓诗雨担任。本案定于2023年3月29日16时00分于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