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0605民初31370号
苏彦玲:
本院受理原告赖学能诉被告苏彦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0605民初31370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4110元及自2017年6月7日起按同期贷基准利率 (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暂计至2022年9月16日的利息为14646.27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巫柳谕独任审理,书记员由邓诗雨担任。本案定于2023年3月29日15时30分于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