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605民初1211号
佛山市派晋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谭桂金诉被告佛山市派晋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605民初1211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款项659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22年9月30日起按照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朱劲雄独任审理,书记员由刘晓媛担任。本案定于2023年3月28日14时30分于本院第7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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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二三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