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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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605民初33520号原告庞生诉被告文炼、黎炳年、黎文超、文汝肖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2-12-21 17:03:51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0605民初33520号

文汝肖:

本院受理原告庞生诉被告文炼、黎炳年、黎文超、文汝肖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2022)粤0605民初33520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请求判令四被告共同支付加工费162079.1元;二、判令四被告支付上述款项从2017年1月2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的利息 (暂计至起诉之日,为578元);三、判令四被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暂计至起诉之日,为42712.80元)四、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梁哲独任审理,书记员由何婉君担任。本案定于20232月14上午0900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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