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0605民初33520号
文汝肖:
本院受理原告庞生诉被告文炼、黎炳年、黎文超、文汝肖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0605民初33520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请求判令四被告共同支付加工费162079.1元;二、判令四被告支付上述款项从2017年1月2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的利息 (暂计至起诉之日,为578元);三、判令四被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暂计至起诉之日,为42712.80元);四、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梁哲独任审理,书记员由何婉君担任。本案定于2023年2月14日上午09时00分于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