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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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605民初29946号原告李秀珠诉被告何铭欣、佛山市南海灏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2-12-14 17:21:25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0605民初29946号

何铭欣、佛山市南海灏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秀珠诉被告何铭欣、佛山市南海灏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粤0605民初29946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佛山市南海灏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2日签订的《股权认购协议书》;二、判令被告佛山市南海灏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被告何铭欣向原告返还认购款2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6000元,逾期付款利息34776.67元(以200000元为本金,从2018年9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22年9月20日,最终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0000元,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担保费500元。以上暂合计:251276.67元。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巫柳谕独任审理,书记员由邓诗雨担任。本案定于2023年2月2日14时30分于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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