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0605民初28754号
甘剑锋、谢昌文:
本院受理原告黄健清、黄水清诉被告佛山市中元诺模具有限公司、第三人甘剑锋、谢昌文公司解散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粤0605民初28754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解散被告佛山市中元诺模具有限公司。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谭韵琴独任审理,书记员梁绮莉担任记录。本案定于2023年2月9日上午9时00分于本院第9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十二月六日